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6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674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
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
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
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
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
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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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 2025 年为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业务
有关的更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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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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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
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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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的修订
修订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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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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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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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行为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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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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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设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注册资本为 1.43 亿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占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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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3,000,000 100.00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温永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
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助理。
符学东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理论组分配
司副处长,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专职团总支书记,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十一团四
连兵团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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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心副主任,嘉实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总监、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总监、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总监。
张荟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多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李诗菁女士,监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硕士。曾任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富舜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量化分析师。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王克玉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投研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分析师,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多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研究
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李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运营支持部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岗。
(1)现任基金经理
赵端端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
收益部资深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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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经理;历任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2018 年 10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30 日)、泓德裕鑫一年定开债券(2018 年 10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30
日)、泓德裕丰中短债债券(2018 年 12 月 17 日-2021 年 2 月 10 日)、泓德裕瑞三年
定开债券(2020 年 5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17 日)
、泓德泓富混合(2021 年 6 月 7 日-2022
年 7 月 1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泓德裕荣纯债债券、泓德裕祥债券、泓德睿享一年持有
期混合、泓德裕泰债券、泓德慧享混合、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风飞先生,基金经理,研究员,硕士。曾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北
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现任泓德裕祥债券、泓德裕康债券、泓德裕荣
纯债债券、泓德裕丰中短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主任:王德晓先生,简历同上。
成员:王克玉先生,简历同上。
温永鹏先生,简历同上。
秦毅先生,简历同上。
王高伟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监,硕士。曾任恒丰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中
心总经理,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高级投资主管。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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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销售基金份额;
(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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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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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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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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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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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
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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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
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
与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
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
则、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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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
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
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
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
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
险控制职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
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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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
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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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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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8 岁,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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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144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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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
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
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
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
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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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
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
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
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
“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
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
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
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
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
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
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
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
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
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
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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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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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各基金销售机构下“销
售机构一览表”。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柳梧城投大厦 A-120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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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85019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蔡晓慧
经办会计师:蔡晓慧、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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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6745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01,121,138.67 份,利息结转
份额 139.50 份,合计 201,121,278.17 份,募集户数为 26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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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及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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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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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且不对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下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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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
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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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 养老金客户直销柜台申购
普通申购费率
费)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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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笔收取,1,000 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M≥500 万
笔 笔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购申请单独计算。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持有期≥18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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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适用的申购
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08%)=9,992.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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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0-9,992.01=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16.2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在 C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0.25%,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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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31.25=12,468.7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8.75 元。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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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5 项、第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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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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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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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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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
见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关于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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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
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可转换债券投
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
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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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
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利率研究是本基金投资决策前最重要的研究
工作。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的前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
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
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信用类品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品种主要面临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竞争地位、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
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
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
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
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
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
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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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
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基于期限匹配、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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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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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总市值的 30%;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7)、(18)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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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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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
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
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
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的利益;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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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793,647,159.65 98.7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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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759,742.46 11.85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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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比例(%)
无。
无。
无。
无。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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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份有限公司因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230万元。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
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判断
未发生改变。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
制度的规定。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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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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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无。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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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016年8月15日至 75.70% 0.69% 8.58% 0.07% 67.12% 0.62%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016年8月15日至 29.62% 0.08% 8.58% 0.07% 21.04% 0.01%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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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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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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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利息。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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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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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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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人协商确认后;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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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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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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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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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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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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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上述费率调低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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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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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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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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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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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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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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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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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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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
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
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
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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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提。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
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
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
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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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
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
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
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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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本基金的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
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
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
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
化的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
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
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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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
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
实际购买力下降。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
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
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
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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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
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
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
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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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
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
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
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况稳定
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
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
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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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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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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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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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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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使表决权;
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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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财产;
用;
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法律行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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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金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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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配;
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行为承担责任;
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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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申购、赎回价格;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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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退任而免除;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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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3)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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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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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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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提示性公告;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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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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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1)现场开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票结果。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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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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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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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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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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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时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本:1.4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联系人:童贤达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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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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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
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a、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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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m、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n、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o、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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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q、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第 b、k、q、r 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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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
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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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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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
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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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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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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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计算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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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息。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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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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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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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或以电子方式复核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书面或电子确
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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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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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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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
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
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
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
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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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在规定媒介的公告。
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为投资
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
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订制短信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
获得此项服务。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
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
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客服邮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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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名称 时间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付情况(2024年度)
经理变更公告
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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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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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
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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